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私人消费者购车补贴
补贴对象:拥有崂山区户籍或在崂山区内法人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在崂山注册且纳税的企业)工作并交纳社保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消费者。
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补贴1万元/车,车辆总数为1000辆,其中微型车(两座车)数量占比不超过车辆总数的10%。按购车发票时间排序,各级补贴总额不超过汽车销售总价的60%。
补贴要求:
1.补贴车型为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应用**车型目录》的新购纯电动乘用车,*高时速不低于100公里/小时,续驶里程达150公里及以上,不含新购后过户的新能源汽车。一人名下仅有一辆车可享受补贴政策。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能力,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产品技术与****性除执行财建〔2015〕134号文件规定外,同时要符合青岛市对新能源汽车车型、续驶里程、质保期限等要求,其中:乘用车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汽车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3.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青岛市新购置、并在青岛市完成注册上牌,购买后3年内不得转让。
4.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通过青岛市新能源汽车**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具备与所销售车辆数相适应的维修**能力,必须建立远程实时监控平台,能对所销售的车辆三电(电池、电机、电控)系统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具备提供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
5.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须向崂山区新能源汽车**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销售配额。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在**补贴的基础上再提供一定的优惠。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按期组织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报送销售配额申请和销售优惠方案,并在崂山财经网进行公示,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要严格执行销售配额和优惠方案,当期申报私人购置补贴车辆总数不得高于本期销售配额,并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市场指导价,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财政、市财政补贴和区财政补贴。
(二)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购车补贴
补贴对象:在崂山辖区内运营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项目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扣除各级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各级补贴总额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补贴总数不超过300辆(按行驶证注册日期排序)。
补贴要求:
1.补贴车型为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应用**车型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2015年以前已获得购置补贴的车辆不享受该政策。
2.分时租赁车辆应由分时租赁项目运营企业购置,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且三年内不得转让。
3.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在崂山辖区内投建分时租赁点达10个以上,投入汽车50辆以上,对崂山区用户提供优惠运营价格。
4.须建有包括分时租赁汽车快捷搜索、扫码充电、线上状态查询、在线支付和账户管理等功能的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分时租赁运行数据须接入数据运行平台,相关数据可在线查询,申报时提供1个月以上运行数据。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补贴
补贴对象:在崂山区商业场所、酒店、旅游景点、写字楼、产业园区等对外开放停车场建设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并竣工投运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备。
补贴标准:补贴公共充电设施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建工程及其他支出)的10%,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市级补贴总额的区级配套部分,各级补贴总额不超出设备投资总额的40%。
补贴要求:
1.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和安全规范,在本办法执行期内建成投运并纳入建设企业售后服务与应急**体系。
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必须通过青岛市新能源汽车**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3.充电设施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向社会开放),充电设施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4.须建有包括充电快捷搜索、扫码充电、线上状态查询、在线支付和账户管理等功能的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运行数据须接入数据运行平台,相关数据可在线查询,申报时提供1个月以上运行数据。
5.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须购买产品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等。
6.已享受区级建设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若因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确需移除的,需统一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补贴资金申报、拨付流程
(一)申报
1.新能源汽车私人购置补贴由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统一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前5个工作日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以扣除各级补贴后的价格与个人消费者结算。
2.非青岛市注册的生产企业,对所属同一产品商标车辆,须授权委托**一家在青岛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机构,统一负责财政补贴申领工作,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授权期内若被授权销售机构发生变化,须由生产企业、原被授权与新被授权销售机构三方共同提出变更申请,经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后方可申领本区补贴。
3.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购置补贴、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二)审核、拨付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报材料集中会审工作,会审结束后,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负责把审核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企业提供的有效银行账户,申请人收到专项补贴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收款确认。
三、申报材料
(一)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销售配额,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1.关于提报崂山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销售配额和销售优惠的申请(附件1)。
2.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维修**服务能力有关材料(包括场地、维保队伍、维保装备、必要的充电设施等)。
(二)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1.崂山区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崂山区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2、3)。
2.车辆购销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与复印件、三年内不得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青岛市新能源汽车**应用私人领域购置补贴确认表》(附件4)。
3.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销售机构优惠方案执行情况说明。
4.销售给崂山区居民的提供:车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销售给在崂山缴纳社保2年以上人员的提供:2年以上社保交纳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崂山区辖区内法人组织出具的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分时租赁车辆购置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1.崂山区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崂山区新能源汽车**应用示范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2、3)。
2.分时租赁项目建设运营报告书(企业简介、服务平台、分时租赁项目建设现状、规划布局及运营情况、价格优惠情况,尤其是在崂山区内有关情况等)。
3.分时租赁项目运行1个月以上运行数据报告书、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
5.车辆营运证等相关行业准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保险证明材料、场地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等复印件,3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1.崂山区充电设施建设资金补贴申请表、崂山区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5、6)。
2.建设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3.青岛市新能源汽车**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方案和运营规划书。(企业简介、服务平台、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现状及规划布局情况,尤其是在崂山区内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现状及规划布局情况等)。
5.项目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的原件与复印件,工程建设委托合同、保险证明材料、功率大小说明书、场地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等复印件。
6.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投运报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运行1个月以上运行数据报告书、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企业上一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补贴资金监督与取消
(一)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购车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新能源分时租赁、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违反规定转让过户、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追缴扣回补贴资金、对社会公开曝光、取消财政补贴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原则上由生产企业负责已售车辆动力电池的强制回收与处理。对于产品质量、售后**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区新能源汽车**办牵头负责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与产品、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产品、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及产品进行跟踪检查、监督管理,实施补贴资金绩效评价。获得补贴的新能源分时租赁、充电设施服务运营单位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